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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四川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四川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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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四川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川委厅〔2016〕48号)精神,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四川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由八部分二十二条组成。

 (一)完善学科专业设置。一是改革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严格执行学位授权准入标准,强化专家评审和公开环节,按程序组织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二是改进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实行报备制;支持高校按程序、依规定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加强就业状况的监测预警,开展专业设置抽查。

 (二)完善编制及岗位管理。一是探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探索制订我省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试点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二是自主管理岗位设置。高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在人员总量内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三是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四是建立引进人才特设岗位制度。特设岗位人员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三)完善进人用人制度。一是自主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提出高校根据需要,面向社会自主公开招聘人才。要求高校在人员总量内聘用人才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二是自主管理人员流动。高校自主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离岗创业的具体办法和操作流程;自主设立流动岗位,吸引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担任兼职教授或创业导师。三是健全自主用人机制。依法自主建立健全内部用人管理制度,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依法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改革教师职称评聘制度。一是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明确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评审办法,自主开展评审、自主发放证书、自主使用评审结果。二是改进职称评审方法。在评审中,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向长期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人员倾斜;分类建立评价标准,实施分类评价;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

 (五)改革薪酬分配制度。一是加强绩效工资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艰苦边远地区高校的倾斜力度。二是扩大薪酬分配自主权。要求高校实行符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求的内部分配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提出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所获得的劳务报酬等,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六)规范经费使用管理。一是改进经费使用管理方式。完善预算拨款制度,优化拨款结构,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二是扩大国有资产处置权限。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明确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要求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强化资产管理主体责任。

 (七)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构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二是推行依法依章程治校。推动高校依法依章程行使自主权。三是加强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和学术委员会作用。四是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

 (八)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一是构建依法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监督和问责。二是加强协调指导。推动高校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倾斜政策,改善办学条件、提高育人质量。三是营造良好改革环境。提出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切实规范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服务流程;积极依托“互联网+”,全面推行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三、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既是对《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也是已有改革政策举措的再度优化组合;既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可操作性,又具有鲜明的四川特色。

 (一)全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我省在制定《实施意见》时,注重将国家关于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举措原汁原味地贯彻落实,国家要求放的权、要求管的事都予以不打折扣的放、认认真真的管。《若干意见》总共八部分二十条,《实施意见》在体例上沿用了《若干意见》的体例,在每部分的标题上与《若干意见》保持了一致,在每条的标题上,除了增加的两条外,也基本上采用了《若干意见》的表述,可以说,《若干意见》中提出的改革措施在《实施意见》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

 (二)尽量细化改革举措。《实施意见》注重了改革事项的逐条细化,体现出因地制宜的可操作性。如,将《若干意见》第二条第四款“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细分为两款“自主管理岗位设置”和“建立引进人才特设岗位制度”。又如,第五条第十三款“扩大薪酬分配自主权”中,对高校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给予绩效分配倾斜;并进一步明确所获收益中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劳动报酬,由高校分项目据实申报、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三)积极呈现四川的改革突破。《实施意见》注重吸收四川本土化改革经验,尝试在现有政策制度框架内取得更大的突破。如在第二条第四款“自主管理岗位设置”中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根据不同类型层次高校事业发展和人才发展需要,适当提高高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在第三条第七款“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简化进人程序,由主管部门负责招聘方案核准及拟聘人员审核确认,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这些都体现出更大的支持力度和改革力度。

 (四)切实保障改革政策的衔接顺畅。改革需要蹄疾步稳、需要循序渐进,因此做好政策的衔接十分必要。《实施意见》特别注意了与国家和省已有政策的衔接与协调。如第一条第二款“改进高校本科专业设置”中,《实施意见》就按照国务院和四川省已有的相关规定,提出自主设置本科和高职高专专业,非国家控制类本科专业经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非国家控制类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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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